嚴重疾病足以擾亂未來大計,為自己與家人帶來沉重的經濟壓力與精神負擔,更有可能被迫暫停工作,影響收入,為未來生活更添變數,購備危疾保障可助您未雨綢繆。
立橋人壽特設立安心危疾保障計劃(本計劃),受保人只需繳付相宜的保費,便可獲得配合實際需要的嚴重疾病保障。本計劃涵蓋超過 100 種常見的嚴重及早期嚴重疾病,更提供相等於原投保額 400% 的癌癥多重保障,與您並肩作戰。
註釋:
1 「不能獨立生活」及「完全及永久傷殘」的保障年齡為 18 歲至 64 歲。
2 若受保人受保於超過一份本公司簽發的立安心危疾保障計劃,則本公司根據所有這些保單給付早期嚴重疾病賠償最高金額不得超過:(a) 港元$400,000(如每一份計劃的保單貨幣為港元);(b) 美元 $50,000(如每一份計劃的保單貨幣為美元);(c) 如多個計劃組合同時以港元及美元為保單貨幣,則港元 $400,000 及美元 $50,000 的較高者。
3 「原位癌」必須出現於兩個不同器官,若該器官有左邊及右邊之分(包括但不限於肺或乳房),則左邊及右邊均視為同一器官。「經皮穿刺冠狀動脈介入治療術」治療冠狀動脈狹窄位置,必須於第一次索償時的檢查結果內沒有 50% 以上的狹窄。
4 受保人須於診斷日後仍然生存最少 14 天。
5 特別紅利為一次性紅利,並會於第五個保單週年日或之後及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最早發生時支付(如有):
(i). 受保人身故;
(ii). 保單權益人退保;或
(iii). 已支付期滿金(如有);或
(iv). 本公司已作出首次嚴重疾病賠償;或
(v). 累積支付的賠償已達投保額的 100% 時。
特別紅利並非保證金額,並會不時公佈。
6 投保申請必須以令我們滿意的書面通知遞交給我們,需完成一份本公司要求的簡易健康問卷,並符合當時適用的指定條件及本公司的行政規則(包括最低投保額)。新計劃必須為申請時可容許及適用的危疾計劃,而保費會根據當時新計劃的投保額、適用於新生意的保費率及受保人的年齡而釐訂。新計劃必須經本公司批準及認可方可生效。
產品種類:
基本計劃
保費繳費年期及投保年齡 (以上一個生日計算):
5 年:0 歲(15日)至60 歲
10 年:0 歲(15日)至55 歲
15 年:0 歲(15日)至50 歲
20 年:0 歲(15日)至45 歲
保費繳付模式:
月繳/ 年繳
保單貨幣:
美元/ 港元
最低投保額:
$15,000 美元/ $120,000 港元
保障年期:
至 100 歲
豁免繳付保費:
已支付早期嚴重疾病賠償及嚴重疾病賠償金額達投保額的 100%,保單的結餘保費將獲豁免
早期嚴重疾病賠償:
應等於診斷時的投保額的20%;減任何欠款。
每種早期嚴重疾病只會獲支付 1 次早期嚴重疾病賠償,惟「原位癌」及「經皮穿刺冠狀動脈介入治療術」(「通波仔」)各支付最多2次賠償3。
嚴重疾病賠償:
100% 投保額及特別紅利(如有),扣除所有已支付的早期嚴重疾病賠償及任何欠款。若首次嚴重疾病的診斷於第十個保單週年日之前,我們會額外支付投保額的 50% 作為嚴重疾病賠償的一部份。
若首次嚴重疾病的診斷為癌癥而受保人於診斷時的年齡為 18 歲或以下,我們會額外支付投保額的 20% 作為嚴重疾病賠償的一部份。
癌癥多重賠償保償4:
額外 4 次癌癥賠償,每次賠償額為投保額的 100%,總和限額為投保額的 400%,並須符合以下條件:
嚴重疾病(癌癥除外)的診斷日期與前次或其後確診的新癌癥的診斷日期須相距至少 1 年;
癌癥復發、擴散或前次之相關癌癥之持續癌癥,前次癌癥的診斷日期與是次癌癥的診斷日期須相距至少 3 年
只適用於受保人85 歲前。
身故賠償:
應等於:
- 受保人身故時的投保額;減
- 已支付的早期嚴重疾病賠償;加
- 特別紅利,如有;減
- 任何欠款。
若受保人於第 10 個保單週年日之前身故,我們會於身故賠償中額外支付投保額的 50%。
如就嚴重疾病賠償及/ 或早期嚴重疾病賠償支付的金額已達投保額的100%,則不會再支付任何身故賠償。
退保保障:
應等於:
- 退保時的保證現金價值;減
- 已支付的早期嚴重疾病賠償;加
- 特別紅利,如有;減
- 任何欠款。
如就嚴重疾病賠償及/ 或早期嚴重疾病賠償支付的金額已達投保額的100%(或更多,視情況而定),則不會再支付任何退保保障。
期滿保障:
應等於:
- 期滿日時的保證現金價值;減
- 已支付的早期嚴重疾病賠償;加
- 特別紅利,如有;減
- 任何欠款。
如就嚴重疾病賠償及/ 或早期嚴重疾病賠償支付的金額已達投保額的100%(或更多,視情況而定),則不會再支付任何期滿保障。
簡易受保增額選擇:
此選擇只適用於保單日期時未滿十八歲的受保人。
在本保單有效期間及未有提出索償(根據本保單或受保人受保的其他保單)的情況下,受保人於年滿 18 歲後緊接的保單週年日前後一個月內,可投保最高達於本保單的投保額 50% 的新危疾計劃(惟不得超過總金額 1,000,000 港元/ 125,000 美元,若受保人受保於一份或多份立安心危疾保障計劃)。
註釋:
1 「不能獨立生活」及「完全及永久傷殘」的保障年齡為 18 歲至 64 歲。
2 若受保人受保於超過一份本公司簽發的立安心危疾保障計劃,則本公司根據所有這些保單給付早期嚴重疾病賠償最高金額不得超過:(a) 港元$400,000(如每一份計劃的保單貨幣為港元);(b) 美元 $50,000(如每一份計劃的保單貨幣為美元);(c) 如多個計劃組合同時以港元及美元為保單貨幣,則港元 $400,000 及美元 $50,000 的較高者。
3 「原位癌」必須出現於兩個不同器官,若該器官有左邊及右邊之分(包括但不限於肺或乳房),則左邊及右邊均視為同一器官。「經皮穿刺冠狀動脈介入治療術」治療冠狀動脈狹窄位置,必須於第一次索償時的檢查結果內沒有 50% 以上的狹窄。
4 受保人須於診斷日後仍然生存最少 14 天。
5 特別紅利為一次性紅利,並會於第五個保單週年日或之後及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最早發生時支付(如有):
(i). 受保人身故;
(ii). 保單權益人退保;或
(iii). 已支付期滿金(如有);或
(iv). 本公司已作出首次嚴重疾病賠償;或
(v). 累積支付的賠償已達投保額的 100% 時。
特別紅利並非保證金額,並會不時公佈。
6 投保申請必須以令我們滿意的書面通知遞交給我們,需完成一份本公司要求的簡易健康問卷,並符合當時適用的指定條件及本公司的行政規則(包括最低投保額)。新計劃必須為申請時可容許及適用的危疾計劃,而保費會根據當時新計劃的投保額、適用於新生意的保費率及受保人的年齡而釐訂。新計劃必須經本公司批準及認可方可生效。
註:
1. 本產品由立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承保。
2. 資料僅供參考,並非保單文件的一部分及不包含保單的完整條款。有關此計劃的完整條款和細則以及定義,請參閱保單文件。 本網頁資料應與產品簡介冊和其他相關文件一併閱讀,包括但不限於保單利益說明(如有)、其他市場推廣資料、保單條款和其他保單文件(應要求提供);並在需要時,諮詢獨立的專業意見。
因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而直接或間接、完全或部份引起、與其有關、導致或產生的任何嚴重疾病或早期嚴重疾病,將不在本保單的嚴重疾病賠償或早期嚴重疾病的受保範圍內:
- 任何已存在醫療狀況;
- 任何人類免疫力缺乏病毒 (HIV) 的疾病或感染及/或其任何相關的疾病,包括後天免疫力缺乏癥(即愛滋病)及/ 或其引發的任何突變、衍生或變異,因輸血感染人類免疫力缺乏病毒(HIV)、因醫療感染人類免疫力缺乏病毒(HIV)及因職業感染人類免疫力缺乏病毒(HIV)則除外;
- 參與任何軍事或維持和平活動;
- 任何蓄意自殘行為;
在保單簽發日期或加簽批註日期或上一次保單復效的生效日(以最遲者為準)起計首 60 天內,首次出現或顯現有關的病徵或狀況,或患上首次診斷的嚴重疾病或早期嚴重疾病,將不獲任何嚴重疾病賠償或早期嚴重疾病賠償。本條不適用於由意外事件導致的嚴重疾病或早期嚴重疾病。
以上僅供參考,詳情請參閱此產品的保單條款。
產品性質
本計劃乃一項含有儲蓄成份的分紅壽險產品。保險費用成本及保單相關費用已包括在本計劃的所需繳付保費之內,儘管本計劃的推銷文件/ 產品簡介冊或本計劃的銷售文件沒有費用與收費表/ 費用與收費部份或沒有保費以外之額外收費。
保單冷靜期
如保單未能滿足您的要求,而您並未根據保單提出任何索償,您有權在冷靜期內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取消保單並獲退還所有已繳保費。冷靜期為緊接本公司向您或您的指定代表交付 (1) 保單;或 (2)《冷靜期通知書》之日起計21個曆日的期間,以較早者為準。《冷靜期通知書》是在交付保單時致予您或您的指定代表的一份通知書,以就冷靜期一事通知您。
保費調整
保費將根據受保人之風險級別(包括但不限於年齡、性別、吸煙習慣及職業類別,視乎情況而定)釐定。我們保留權利在每個保單週年日根據過去的經驗和該風險類別的索賠發生的普遍趨勢檢討和調整特定風險級別的保費率。除非我們於保單週年日前向您發出通知,否則保費將不會調整
索償
任何索償必須在受保人獲悉患上嚴重疾病或早期嚴重疾病起計90天內以本公司制定的索償表格提出,並在本公司接獲索償書面通知後六個月內,呈交診斷的書面證明連同認可的醫療證明和報告及其他文件證明。請致電我們的理賠熱線+852 2830 7600索取索償表格。
終止
本保單於保單簽發日期生效,於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最早發生時終止:
- 受保人身故;
- 如受保人為八十五歲以下,作出的嚴重疾病賠償及/或早期嚴重疾病賠償已達到總和限額;
- 如受保人年滿八十五歲或以上,作出的嚴重疾病賠償及/或早期嚴重疾病賠償已到達投保額的100%;
- 本公司批準保單權益人書面要求退保;
- 本保單到達期滿日;
- 本保單於保費寬限期後失效;或
- 不能作廢價值(相等於保證現金價值減去任何欠款後的金額)等於或少於零。
如您於保單生效期間終止保單,您有權於下一個到期繳付保費日期前14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保單,惟本公司需在下一個到期繳付保費日前收妥該通知方可終止有關保單。